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
第八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 拍卖的时间地点;
2、 拍卖标的;
3、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4、 竞买的资格;
5、 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6、 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十条:竞买人是公民的,应向拍卖人提交身份证明;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后发给竞买证,号牌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现状,阅读拍卖须知,拍卖规则和有关拍卖资料后在《竞买资格证》、《竞买须知》上签字认可。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领取竞买号牌并参加竞买。
第十二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与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与竞买。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需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无授权委托书的,则视代理人为竞买人。
第四章 拍卖与成交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由拍卖师全权处理。
第十六条:拍卖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第一次拍卖不能成交的,可重新与委托方确定保留价再次拍卖或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七条:本公司作为卖方(委托人)和买方(竞买人)的中介,有义务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方或卖方的任何违约行为不负担保责任,如有争议,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提高或降低起拍价,拒绝不按规定应价的竞投价,有权决定撤消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拍卖标的,以及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十九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必要时可摄像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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