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拍卖按以下方式进行:
1、 增价拍卖即英格兰式拍卖
2、 减价拍卖即荷兰式拍卖
3、 无保留价拍卖
4、 密封投标拍卖
5、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竞价原则的其他形式。
二十一: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二十二: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并按规定时间办理清算交付手续及提取拍卖标的。
第五章 拍卖的宗旨与终止
二十三:拍卖成交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中止拍卖:
1、 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
2、 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拍卖活动暂时难以继续进行;
3、 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拍卖人暂缓进行拍卖;
4、 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卖的情形。
二十四:拍卖成交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可终止;
1、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2、 因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致使拍卖已无法进行;
3、 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卖无法进行的;
4、 因拍卖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司法、行政部门勒令停止;
5、 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委托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
6、 其他依法可终止拍卖的情形。
第六章 清算与交付
二十五: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定书》后,当场缴付不低于总价10%——20%定金,余款在约定时间内付清。
二十六:买受人应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及提货证明到拍卖人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领取拍卖标的。
二十七:买受人有权重新查验拍卖标的物。
二十八:拍卖人收到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按《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应从拍卖成交标的款中扣除应当支付拍卖人有关费用,并通过银行帐户将余款一次性全部付给委托人。
第七章 违约责任
二十九:依照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的条款,以及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条款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三十:拍卖过程所需费用以及佣金的收取参照拍卖法第56条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一: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所有拍卖活动。
三十二:本规则解释权属武汉市天元拍卖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处理本规则以外特殊问题未尽事宜。
三十三:本规则自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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